重庆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征收,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按年进行征收,分期缴纳。
征收标准:
1.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 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 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 2%。2019年1月1日起认定的前两年主城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的成交均价是8815元/m*。
2.三无人员(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0.5%。
3.若客户情况以上两种情况均满足,则按照高档住宅标准征收房产税且无免税面积。
征收对象: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三无人员(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