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银行存100万5年后剩1块钱
女子银行存100万5年后剩1块钱,山东枣庄的孙女士2009年在银行存入100万元,5年后去取钱,却被银行告知存折上只有1元。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孙女士存款及利息,然而,直到今年7月,法院对银行实施强制执行,孙女士才能拿到自己的钱。
山东枣庄的孙女士2009年在银行存入100万元,5年后去取钱,却被银行告知存折上只有1元。在与银行交涉的过程中,孙女士还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孙女士存款及利息,然而,直到今年7月,法院对银行实施强制执行,孙女士才能拿到自己的钱。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这一案件的详情。
银行称存折伪造,警方将储户刑拘
因为拿不到自己的存款,孙女士将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薛城支行(以下简称枣庄农商行)告上法院。
孙女士向法院诉称,2009年7月和9月,她先后两次在枣庄农商行(当时是山东枣庄恒泰农村合作银行薛城支行永福北分理处)共存入100万元,每次50万元。2014年下半年,她拿着存折去取钱时,银行员工却告诉她,存折上只有1块钱。
争吵中,枣庄农商行报了警,派出所让孙女士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不料,在法院审理中,枣庄农商行却说,孙女士伪造了存折。2018年,经过公安侦查,孙女士并没有伪造存折,但枣庄农商行仍拒绝支付孙女士的存款。孙女士要求法院判令银行支付她的100万存款及利息。
没想到,到了2020年,枣庄农商行依然称,孙女士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2017年薛城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2018年3月21日对孙女士刑事拘留,因孙女士患有严重疾病,2018年4月17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公安立案侦查过程中,涉案存折被鉴定为是伪造的。枣庄农商行还向法院具司法鉴定意见,以存折交易页码上的字迹不是同一台打印机打印等说明孙女士的存折是伪造的。
枣庄农商行还说,孙女士对涉案资金来源解释前后矛盾,足以说明其在说谎;而且2009年存入银行,到2014年才支取,长达近6年时间对存款不予管理,不符合常理。
经过仔细查阅法院的判决书后发现,孙女士的100万存款并非如很多网友理解的那样被银行吞了,而是大都被一个名为田某的女士分多次取走了。
从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来看,孙女士尾号为3709账号的交易明细为2009年7月21日现金存入50万元。然后这50万元在7月22日到7月29日的一周内分4次7笔取走499984元。明细为:2009年7月22日现金支取99999元、99999元;2009年7月27日现金支取49999元、49999元;2009年7月28现金支取99999元;2009年7月29日现金支取49999元、49990元。
孙女士尾号为8742的存折交易明细为2009年9月5日分别现金存入30万元、20万元。然后,在9月6日到9月13日的一周内被分6次9笔取走498700元。明细为:2009年9月6日现金支取40,000元;2009年9月8日现金支取49,000元;2009年9月9日现金支取40,000元、100,000元、49,900元;2009年9月10日现金支取40,000元;2009年9月11日现金支取49,900元;2009年9月13日现金支取49,900元、80,000元。
据判决书显示,上述16笔取款行为中有12笔系田某所为。
田某在《问讯笔录》中认可孙女士尾号为8742的存折,在9月6日到9月13日的取款行为,都是她在客户签名处签署了孙女士的名字进行办理的。她同时也认可孙女士3709存折,发生在7月22日到7月29日的取款行为中的3笔是她在客户签名处签署了孙女士的名字进行办理的。否认2009年7月27日现金支取49,999元、49,999元,2009年7月29日现金支取49,999元、49,990元是她签字办理的。对于这4笔取款是谁办理的.,田某陈述表示,“不知道是谁签字的,有时候柜员会直接替客户签。”
据侦查卷宗显示,孙女士开户的身份证复印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均为孙女士本人信息,但头像面部特征与孙玉梅本人不符,肉眼辨别系男性特征。
最终,法院认定,孙女士尾号分别为3709、8742的两张存折在发生取款时枣庄农商行未尽到审核义务,未尽到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导致储户的存款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判决枣庄农商行支付孙女士100万存款和相应利息。
法院同时表示,孙女士在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可依据其他法律关系向田艳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
一、被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玉梅支付存款1,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7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500,000为基数,自2009年9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均按照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存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孙玉梅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60元,由原告孙玉梅负担360元,由被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800元。
至于热搜中仅剩一元钱的存折,同样是由田某所为。田某在《问讯笔录》中认可,孙女士尾号为5245的存折一元开户,和尾号为6260的存折开户申请书上孙女士的签字及业务办理均系由其所为。而这两张存折已经被警方认定为变造。
2020年4月9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出具《终止侦查决定书》,载明经查明没有证据证实孙女士实施了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2020年12月24日,枣庄市薛城区法院判决,被告枣庄农商行10日内向孙女士支付存款100万元及利息。其中,50万以2009年7月存款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另50万自2009年9月存款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率均按照枣庄农商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存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枣庄农商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不料,半年过去,枣庄农商行一直没有履行义务。今年7月1日,法院对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立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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