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写网红们注意了:直播带假货最高可判刑十年!


网红们注意了:直播带假货最高可判刑十年,网红或明星利用自己的流量优势,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对销售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存在明显的欺诈消费者行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互联网经济是诚信经济,网络主播应当

网红们注意了:直播带假货最高可判刑十年!

  网红们注意了:直播带假货最高可判刑十年,网红或明星利用自己的流量优势,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对销售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存在明显的欺诈消费者行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互联网经济是诚信经济,网络主播应当依法诚信经营

  网红们注意了:直播带假货最高可判刑十年!1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直播带货已成为当下购物的热门方式。越来越多的商家选择网络红人或流量明星,在直播间进行商品线上展示、咨询答疑、导购销售等。直播带货在给消费者带来优惠与便利、给商家带来商机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比如辛巴燕窝事件、郭美美售有毒减肥药事件等等,亟须引起重视与警觉。

  不久前,江苏省某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管某租赁办公场地和仓库,向他人大量采购假冒国际品牌SK-II、DIOR、科颜氏、资生堂、兰蔻、阿玛尼等无包装、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并招聘网络主播、商品客服、仓库管理员等团队在阿里巴巴1688直播平台开设直播间,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至案发,管某团队累计销售金额38万余元,未销售货值金额42万元,违法所得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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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法院认为,涉案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管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管某利用网红主播售假卖假,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还侵犯了涉案商品权利人的权益,严重扰乱了社会市场秩序。根据管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追缴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网红或明星利用自己的流量优势,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对销售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存在明显的欺诈消费者行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直播间所销售的商品存在假冒伪劣等情况,同样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购买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如果在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即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互联网经济是诚信经济,网络主播应当依法诚信经营,自觉遵守《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切实履行真实性、合法性义务;广大消费者也要增强自身知识结构,学习法律法规,避免盲从消费,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注重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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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显示,2020年前11个月,电商直播已超过2000万场。而狂欢的背后,头部主播屡屡“翻车”,虚假宣传、问题产品的`投诉不断。

  近日,记者调查发现,部分直播带货套路满满,演戏砍价、哄抬价值。还有主播低价售卖三无日化产品,一些卫生用品生产商,甚至专门生产劣质湿巾,专供直播带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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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业内人士透露,“便宜货”已经成了直播间引流手段,而消费者买回家的廉价商品可能过不了“质量关”。

  上述负责人还告诉记者,为了在直播间打开销路,公司特意在“天猫商城”开设了厂家直营旗舰店,“故意把旗舰店里的商品价格标高,以此凸显主播带货的价格优势。”

  对方以一款羽绒服清洁湿巾为例介绍,在天猫旗舰店上售价为19.9元,厂家实际出货价4.9元,主播带货的话一般会卖14.9元。

  一名直播行业人士透露,目前主播带货的产品多为小品牌,利润高、空间大。“便宜货”是直播间吸引消费者的最大诱惑,尽管多数主播都宣称亏本甩卖,实际上的利润率却维持在20%-40%。“即使是一元秒杀的商品,主播也不亏钱,有些亏本商品,不过是为了配合刷单公司刷单而设的。”

  张强(化名)经营内衣批发生意多年,后来转型直播卖货。他提供货源,邀请主播到店直播。他称,一些主播卖的品牌服装其实品质也很一般,有些甚至是贴牌产品。他在直播间卖出的内衣,虽然吊牌写着知名品牌,但其实是贴牌产品,“只需要花3块钱从厂家买个吊牌,小厂货就能摇身一变成为品牌货,售价也能跟着提高,在直播间也很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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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随着直播带货的风行,引发的消费纠纷也居高不下,甚至不少明星直播间的产品也频频爆出质量问题。

  2020年11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指出“售卖假冒伪劣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都属于网络直播营销中的违法行为。

  2020年11月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二条第三款指出,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人员及因违法犯罪或破坏公序良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直播带货行业鱼龙混杂,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消费者往往在“全网最低价”、“限量秒杀”等言语引导下冲动消费。还有一些演戏砍价的行为,也违反商业伦理,甚至涉嫌销售欺诈。他觉得,从监管上来看,应加大对直播售假行为的惩罚力度。除了建立黑名单制度外,还需要跨部门监管,对直播营销行业进行全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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