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大数据杀熟或可罚5000万元


大数据杀熟或可罚5000万元。数据时代,大数据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利用好这个重要战略资源,利国利民;不当利用,则后患无穷。大数据“杀熟”这样滥用大数据的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消费者利益,还会对

大数据杀熟或可罚5000万元

  大数据杀熟或可罚5000万元。数据时代,大数据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利用好这个重要战略资源,利国利民;不当利用,则后患无穷。大数据“杀熟”这样滥用大数据的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消费者利益,还会对消费者造成心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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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常使用某个App,却发现自己下单购物或者预订酒店机票的价格比“新手”贵。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网络平台大数据“杀熟”问题,《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场主体不得通过数据分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违反规定的将给予重罚——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的,5万元起罚。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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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数据“杀熟”缘何来势汹汹愈演愈烈

  大数据“杀熟”是近年来频频引起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几乎如过街老鼠般人人喊打。但是,这只“过街老鼠”却似乎很难被打杀,甚至还有到处乱跑的架势。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从交通出行到网络购物、旅游住宿、电子票务、订餐外卖等诸多生活消费领域,或多或少都存在大数据“杀熟”现象。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不久前曾做过调查,有56%的被调查者表示,自己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

  大数据“杀熟”为何愈演愈烈,渐成泛滥成灾之势?究其原因,一是某些商家觉得大数据“杀熟”,钱赚得又多又快又容易,如上瘾一样,爱不释手,轻易戒不掉这不良嗜好。另一方面,则是对大数据“杀熟”的惩罚力度还不够。

  大数据“杀熟”,既是价格歧视,也是价格欺诈,既有违商业道德,又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违规。大数据“杀熟”来势汹汹,然而,对于这样一项不断突破道德底线、踩踏法律红线,危害性大、受害者广的不良商业行为,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现行的法律法规显得有些“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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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50万元能将大数据“杀熟”罚到痛吗?

  2019年,文化和旅游部发布了关于《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针对大数据“杀熟”提出,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不同消费特征的旅游者,对同一产品或服务在相同条件下设置差异化的价格,违反规定将面临最高50万元的处罚。这是较早明确对大数据“杀熟”说不的法律法规,然而当时就有媒体评论指出:大数据“杀熟”,50万元能罚到痛吗?舆论显然认为处罚金额偏低,起不到威慑效果。

  实际上,在后来颁布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十五条虽然仍保留有对大数据“杀熟”的禁止性规定,但在涉及法律责任的章节,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当处以多少罚款却缺失,被悬置了。

  目前,对于大数据“杀熟”当罚多少款,或许只能像《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那样,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第七十七条勉强找到参考依据: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个数额又要回到之前的发问:50万元能将大数据“杀熟”罚到痛吗?

  医生手术用刀不用力,就清除不了肿瘤。罚款罚不到痛,大数据“杀熟”就难以遏止。对于一些商家、大平台而言,违法收益远远高于违法成本,违法行径就会越来越猖狂。有鉴于此,深圳《条例(征求意见稿)》此次将处罚金额成百上千倍地大幅度提高,就是对症下药,就是要罚款罚得不良商家心痛,大数据“杀熟”杀到后来就像在割自己的肉,自然就会住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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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遏止大数据“杀熟”须出重剑

  数据时代,大数据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利用好这个重要战略资源,利国利民;不当利用,则后患无穷。大数据“杀熟”这样滥用大数据的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消费者利益,还会对消费者造成心理伤害,严重的会引发人们所说的“大数据恐惧症”,导致大数据这一重要战略资源不能得以善用。唯有当使用大数据的商家和平台,不再把关注重点放在搜集的数据越多越详细越好,而是自觉守住道德与法律的底线,尊重用户的数据隐私,相关行业企业才能可持续地发展。

  遏止大数据“杀熟”须出重剑。这“重剑”之重不仅体现在对大数据“杀熟”的处罚金额大幅提高上,还应体现在日常监管和对用户信息的全面保护之中。大数据“杀熟”这样的数据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取证难、举证难使得有效维权很难实现。有些被侵权者出于时间和经济成本上的考量,往往会放弃维权。这无奈的放弃,实际上是对大数据“杀熟”的放纵,导致大数据“杀熟”更加甚嚣尘上。大数据“杀熟”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力的追究,本身也是对法律权威的削弱。

  为此,《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数据领域公益诉讼制度。规定有关行业组织、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未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或者非法处理数据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还可以对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提出监察建议或者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大数据“杀熟”等数据侵权行为,既是对具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侵害,也涉及到公共利益。建立数据领域公益诉讼制度这项创新之举,可以有效降低维权成本,将维权“重剑”的剑锋打造得锋芒毕露。

  《条例(征求意见稿)》不仅对大数据“杀熟”果断亮出重剑,还确立了处理个人数据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合法正当、最小必要、公开透明、准确完整和确保安全原则。这是深圳充分利用立法权优势,为数据立法,让用户放心,从根本上为科学、合理利用好大数据战略资源的有力举措。可以预见,创造优良的法治环境和健康的数据生态,必将促进深圳数字经济进一步加快发展,而深圳在这一领域的先行先试,也将为全国性的相关立法提供可以借鉴、复制的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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