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走被告不承认原告的证据怎么办


被告不承认原告的证据怎么办,法律可以说是我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存在,所以一般我们都会很关心法律的内容,法律最大的作用就是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所以权益被侵害的时候可以起诉,那么被告不承认原告的证据怎么办?

被告不承认原告的证据怎么办

  被告不承认原告的证据怎么办,法律可以说是我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存在,所以一般我们都会很关心法律的内容,法律最大的作用就是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所以权益被侵害的时候可以起诉,那么被告不承认原告的证据怎么办?

  被告不承认原告的证据怎么办1

  需要利用好证据材料,寻找对自己有力的材料,积极应诉。只要原告的证据真实、合法,被告不承认也没用,除非被告再举证推翻原告的证据。法院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公正审判的。

  如果被告不认可原告证据的,需要提出反驳,是否认可原告的证据,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审判法官如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应主动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促使当事人在庭前将其持有的证据予以提供,并通过证据交换、质辩,从而达到了整理和固点诉讼争点及确认证据证明力的效果,为开展好庭审活动打下坚实基础,这样既保障了庭审质效,又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认证水平。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可以采取反证和新的本证两种不同的方式对原告的主张或者证据进行反驳。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即由提出事实主张的一方来承担提供证据证明事实真伪性的责任。

  当原告的证据不实或者证明力不够时,被告可以举证来反驳原告的陈述的事实或者支持自己的事实主张。同时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也对自己的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所以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或有效的证据为依据,使自己对原告的事实主张的否认、反驳或者反诉成立。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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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被告不承认原告的证据怎么办2

  被告不认可原告证据怎么办

  如果被告不认可原告证据的,需要提出反驳,是否认可原告的`证据,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

  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

  一、巧用证据交换手段,确保庭审质效

  一般来说,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的证据种类,数量较多,如把这些繁多且复杂的证据材料一下全部放置于庭审中“会诊”,势必会增加庭审负担,进而降低庭审质效,审判法官也很难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对如此繁多的证据材料的真伪及证明力大小作出准确判断。

  因此,审判法官如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应主动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促使当事人在庭前将其持有的证据予以提供,并通过证据交换、质辩,从而达到了整理和固点诉讼争点及确认证据证明力的效果,为开展好庭审活动打下坚实基础,这样既保障了庭审质效,又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认证水平。

  二、适度引导举证,明确举证、查证范围

  由于当事人身份不同,固其文化素养、法律知识、诉讼技能等明显存在差异。为使当事人特别是弱势诉讼群体迅速明白诉讼旨意,更好地维好自己权益,审判法官应对弱势主体的举证要求适度加以引导,有利于庭审活动的顺利展开,既能明朗当事人的举证范围,又明晰了法官查证案件事实的审理方向,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打下坚实的裁判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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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规范程序环节,处理好“辩”与“质”的关系

  我们知道,质证权与辩论权是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中享有的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权利,实践中,当事人易把它们混淆起来,诸如在庭审中,当事人因不懂得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则,有时易把这两种程序权利混用起来,比如本应谈证据的质证意见,反谈案件的辩论意见,无意的打乱了庭审程序,降低了质证程序的功能,影响认证效果。

  为此,审判法官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质证与辩论的区别与要求,应规范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官在质证程序中应做到“三步”到位:

  一要做到边听;

  二要做到边记;

  三要做到边思考。法官不仅要听好,还要善于思量证据的“三性”,为以后的认证做好准备工作。

  被告不承认原告的证据怎么办3

  一、原告举证被告不认同举证证据怎么办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不认同的,被告可以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有问题的,由法院进行审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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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事诉讼质证技能有哪些

  1、合法。要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行,做到言出法随,严禁用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逼取、套取证言进行质证。

  2、求疑。质证的对象,必然且必须是有疑问的证据。质证要言之成理,持之有故,不能信口开河,当然更加不能信口雌黄嘛。

  3、有利。必须有利于实现诉讼目的,有利于获取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言或者常识或者陈述,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为诉讼活动确立充分确实的事实根据。总之,都必须要有利于已方当事人,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4、质证方法(法庭调查模式)

  (1)单一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质。即将对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和法院调取的证据逐一加以质证,并提出反驳证据或意见。

  (2)一组一质证,即阶段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证一质。

  (3)分类质证,即对证据或诉讼请求依据一定的标准先进行分类,确定几条线索,再加以质证。

  (4)综合质证,即对全案待证事实和所有证据进行集中认证。

  以上四种质证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交叉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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